单眼闭角型青光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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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滁州发生校园欺凌,致一同学伤残,校方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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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50多万,因学生被老师罚做深蹲,遭同学群殴,导致该学生左眼失明,细思恐极!

近日,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。

根据过错程度,校方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两名参与殴打的学生之家长连带承担45%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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究竟发生什么事情了,在学校里,学生竟然被打得眼睛失明,我们一起去看看事情经过。

小超与小晨、小浩、小宇4人是同学,是定远县某封闭式住宿学校七年级学生。小超双眼患先天性青光眼,曾于医院进行青光眼手术。年5月的一天上午,小超因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,课间休息时被老师罚在教室做深蹲。小晨等3名同学先是对小超进行嘲笑、挑衅,随后对其进行殴打。

次日上午,小超告诉郭老师自己眼睛不舒服。郭老师带着小超医院就诊。五天后发现小超的眼睛异常红肿,立即通知郭老师医院。之医院就诊,医院治疗。

随后小超父母带着小超先后辗转安徽、上海医院治疗,但其左眼已失明。

年7月,小超父母诉至定远县法院,要求小晨等3人及其父母和学校赔偿。

法院依法核准小超的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万余元,由学校与两名学生监护人担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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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起悲剧,也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,本来小超因为眼睛不好,经过治疗,获得了一定的好转,但是不知道是不是疾病影响,还是其他原因,上课不集中,被老师体罚了。

但是小超的同班同学无情地嘲笑他,还对小超进行殴打,这是典型的对弱者的欺凌,造成小超眼睛失明,这些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。

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,造成小超被欺凌事件发生,学校肯定需要承担责任的,何况在小超被殴打之后,只是批评殴打者,医院进行检查,这是学校处理事情不够全面思考的一个体现,因此学校监管不到位的责任,法院判决承担30%的责任,是多方面考量的结果。

至于对小超同学进行殴打者,尽管他们已经是七年级学生了,但是由于没有成年,他们的监护人需要担责,由于他们是事件的责任主体,更是校园欺凌的施暴者,因此法院判罚他们承担赔偿各45%,从担责看,这两个学生确实是担负了主体责任。

至于小超眼睛失明,可能影响他以后一辈子了,给他的人生与生活带来了太多的影响,因此这个50多万,不是多,而是少了。

校园欺凌事件发生,确实是影响很多家庭的生活,希望最为欺凌事件的责任主体学校,学校要积极解决校园欺凌问题,多点监管到位,不让校园欺凌事件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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